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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公有房地产出租审批及招租程序的通知
2017-11-22 09:07 徐进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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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公有房地产

出租审批及招租程序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公有房地产出租管理工作,我校于2014年制定了《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学校房地产出租的校内审批工作。近期,上级有关部门针对高校实际印发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黑财资201565号),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做好我校的房地产出租工作,经20164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对我校公有房地产出租审批及招租程序进一步明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审批

   严格按照《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中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各申请单位拟出租出借项目应履行填报《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相关单位会签、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及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等程序。校内审批完成后对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权限的项目还应履行上级审批程序。

二、评估

完成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出租的项目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不适合评估确定底价的,应在审批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不履行评估程序,由出租单位自行确定招租底价。

三、招租

评估结束后,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履行招租程序。对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出租项目按如下分工负责招租工作:

   1.对规定由学校自行审批的,出租单位无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公开招租;

2.按上级规定可暂时不采取公开方式招租的项目,与学校其他部门无特定关联的,如校内通讯营业厅和基站、银行营业厅、储蓄所和ATM机、职工使用的停车位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谈判招租;

3.按上级规定(或经审批)可暂时不采取公开方式招租的项目,与申请单位工作职能配套或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如食堂档口、体育场馆、科技园和创业园、宿舍内的自助洗衣机和自助售货机等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招租。招租结束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有关要求

1.各负责单位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招租工作。

2.申请单位自行招租项目结束后,应将招租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形成报告,连同签订的协议和缴纳租金票据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需及时到省教育厅履行备案程序。

3.各资产出租单位应做好归档工作,对自行招租过程所形成的材料、证明等资料妥善归档以备检备查。

4.出租合同签订、租金收缴、出租管理等环节,应仍按照学校《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大学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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