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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房屋及构筑物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6-08-23 14:30 徐进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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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房屋及构筑物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家属住宅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我校房屋及构筑物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学校的公共权益与秩序,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制定了《黑龙江大学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将以此管理办法为基础,对我校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管理开展运行实践,在实行过程中不断积累管理经验,丰富和完善管理内容,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将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按照各类房屋及构筑物的不同性质推出更加有针对性的专项管理办法,希望各单位能够积极予以配合。

                                       黑龙江大学

                                     2016年7月4日

黑龙江大学房屋及构筑物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及构筑物使用与管理,维护房屋及构筑物安全和完整,防止房屋及构筑物毁坏与流失以及随意变更使用用途,维护公共权益与秩序,依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哈尔滨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及构筑物系指:

   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公用房屋及构筑物。学校兴建或购买(交换)所取得的各类已分配及未分配的职工住宅,包括各类福利房、周转房、集资房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及构筑物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使用性质不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

学校职工住宅的管理参照《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物业化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黑龙江大学拥有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行使产权管理职能,同时依据学校有关制度履行调整、分配权。

第五条 公用房屋及构筑物的归口管理。

各部门、学院对所使用和占有的公用房屋及构筑物享有使用权,并按照所使用和占有房屋的不同性质接受归口负责单位的管理。

1.学校党政办公用房包括学校机关各党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室、接待室、保密室、档案室、各部门自行使用的会议室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2.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微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3.学院党政、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办公用房、各学院所属的实验实训用房以及学校批准由学院使用的其他用房由各学院直接负责管理。

没有独立行政建制的校级及校级以上人文社科类科研中心、所、基地等单位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社会科学处。

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除了由学院直接管理外,还应按照主要使用方向接受教务处或科学技术处的统一协调管理。

4.学生宿舍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5.变电所、锅炉房、学生食堂、浴池及其他后勤服务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保障处。

6.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学术期刊中心、创业教育学院等单位所使用的房屋自行负责管理。

7.所有经营性用房由黑大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统一管理。

8.所有非经营性房产出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

9.各类在建工程由基本建设处归口管理。

第六条 职工住宅的归口管理。

1.我校集中或相对集中的职工住宅由家属区工作委员会和我校物业公司等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分散在其他小区或地区的零星校产职工住宅按照哈尔滨市的有关规定由职工住宅所在地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2.教职工单身宿舍专门用于安排单身教职工,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3.在建职工住宅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管理,其他存量职工住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对学校房产及构筑物禁止做出下列行为:

1.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

2.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

3.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

4.禁止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擅自封闭或私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私自占用公共使用的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楼顶、外墙、绿化用地等公共场所及设施或挪作它用。

5.禁止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擅自在房屋或构筑物楼顶加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卫星接收器、通讯基站、广播设备等影响或破坏建筑物屋顶防水层和外观的一切行为。

6.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违法搭建鸽舍等设施,饲养家禽、家畜等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7.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饲养烈性宠物、大型宠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8.产生噪声、振动、烟尘、有味气体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9.擅自变更使用用途设置摊点、开办公司、餐饮、娱乐、旅店等违反工商管理规定或影响环境、安全、卫生的。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和归口管理单位对其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除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改建、扩建工程外,不得有下列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行为:

1.拆除基础、梁、柱。

2.拆改混凝土剪力墙。

3.挖掘室内地面,改扩建地下室。

4.拆除连接阳台起抗倾覆作用的墙体。

5.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墙体。

6.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公用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管理外,还应做到:

1.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发现长期闲置的,应及时进行调剂或主动向相应管理部门交回房屋,保证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

2.陈旧设备或报废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占用房屋及构筑物的,应及时履行报废或调剂手续;有房无物或有物无人的、使用效益低下的、超面积无偿占有用房的,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并交回房屋。

3.离岗、离职或退休人员应及时办理所占有的公用房屋交接手续,将房屋交还管理单位,并到相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禁止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使用功能。

   5.禁止私自跨部门调换房屋及构筑物。

6.禁止未经学校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将学校房屋及构筑物调换、出租或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投资联营等行为。

第十条 学校职工住宅的管理。

学校职工住宅严格禁止出现以下情况

1.教职工宿舍楼的公共部分(楼梯、走廊等)应保持畅通,任何住户均不得随意占用、封堵,严禁占用过道违章停放车辆。

2.家属区内的土地,任何住户不得随意铺装地面或私自占用种植蔬菜。

3.严禁在家属区内私建庭院、花园及乱搭乱建临时用房或占用公共空间违规扩大现有阳台面积。

4.室内装饰装修中严格禁止改变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或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房屋安全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部门、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损坏及时申报修缮,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履行管理职责,对发现的重要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维修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房屋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责任单位或使用人发现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房产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必要时可由房产主管部门向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 维修维护

第十四条 学校公用房屋的维修维护。

维修维护的负责单位为后勤保障处、物业公司。学校公用房屋的维修维护工作按照维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日常维护、零小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其中:

1.日常维护是指在物业管理范围之内发生的为维护房屋及内设基本设施正常使用所发生的必要维修维护项目。例如更换照明灯、更换电源插座、供电线路排查、水龙头的更换、疏通下水堵塞、冬季暖气渗漏检修、更换便器零部件、上下水管线渗漏维修、室内门窗玻璃的更换、家具简单维修、维修门锁房门等。

日常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完成。物业公司应建立公用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办法,对日常损耗较大的学生宿舍、教室、办公楼宇等使用人员多、故障高发的部位建立巡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过设立服务热线或开发网上报修系统,建立报告制度、畅通报告渠道,对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发现的维护项目,接到报告及时处理。

2.零小修工程是指学校原有设施的修复和必须新增的单项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零修也包括偶尔发生的“抢修”,如水电管线的抢修等。范围包括:校内建筑物内地面、顶棚、室内外墙面的修补;屋面清扫、雨水口及屋面拾漏;道路等构筑物的维护检修。校内建筑物内公共场所门窗玻璃的换配;全校主下水道的疏通,井口、井盖等的修配等。

零小修暂由物业公司负责完成。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报告的5万元以下的零小修工程需求,应向物业经营公司提交维修项目申报单,对符合维修立项条件的,由物业公司安排维修。

3.大修工程是指房屋单项维修预算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其中:

共用部位大修范围包括: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整栋楼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5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复的;整栋楼排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整体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工程;整体更新电梯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工程;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的;校园围墙或者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大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完成。对大修工程每年由使用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的大修计划,经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后勤保障处,由后勤保障处安排年度大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职工住宅的维修。

1.维修原则:保障楼房安全,维护保障产权单位和产权人集体的合法权益。

2.维修费用:

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属于物业服务中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日常维护项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非物业公司正常维护项目中产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于住户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所造成的,在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费用由造成破坏的住户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费用由损坏部位共用人(住户)均摊。由于建筑老化或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有专项维修资金的楼宇,费用经住户集体同意后委托物业公司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不足部分由共用人均摊。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楼宇,费用由共用人均摊。

由住户自行进行的维修或装修,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

3.维修的程序: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应由该栋单元楼的住户或楼长提出维修申请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拟定维修计划,重点包括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如需住户分摊维修费用,还应征求住户的意见后,按照维修计划组织维修。

住户自行进行的维修或装修。在工程开始前,住户应向家属区工作委员会提交维修或装修申请(详细写明工程内容、施工天数、装修垃圾处理办法等信息),由家属区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中学校家属住宅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下发施工许可,并要求住户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住户持施工许可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家属区工作委员会派人到住户家中对照装修申请进行验收,无异议后退还装修押金。

第六章  有关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用房屋的有关审批手续。

1.调整功能和用途:由申请调整功能或用途的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进行调整。

2.拆除或改扩建: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是否确需拆除或改扩建,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拆除或改扩建,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办理灭籍或改扩建手续。履行相关手续后按照大修或基建工作程序要求实施。

3.非经营性公用房屋用于经营:由使用单位按照《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审批、评估、招租和备案程序。

4.各类新建房屋、构筑物竣工:应按学校房屋、构筑物移交管理相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构筑物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住宅的有关审批手续。

改变用途:职工住宅用于出租或经营的房主需在变更用途前向家属区工作委员会提交变更使用用途申请材料,由家属区工作委员会(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变更使用用途,接受家属区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并交纳管理费用。

如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则需在本办法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到家属区工作委员会登记备案,并接受家属区工作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管理。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改造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追究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引起法律纠纷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学校土地上搭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改变规划扩大占地面积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予以拆除,损失自负;拒不拆除的,学校有权强行拆除,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是公用房屋的还要追究使用单位或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引起法律纠纷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公用房屋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利用公用房屋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除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外,还将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并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私自占用家属区土地种菜、铺装或私接滥建等,责任人必须自觉予以恢复原貌;拒不恢复的,管理部门可联合市政执法部门强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将学校公用房屋或构筑物调换、出租或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投资联营,或改变房屋用途的,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引起法律纠纷致使学校丧失该房屋资源的,学校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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