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相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查清全校各部门利用公有房产出租的各项情况,我处于2017年5月8日发布了《关于催收学校各部门出租项目合同及相关材料的通知》。为了便于全校各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清查范围:学校部门利用其占用的公有房产出租(含出借以及其他以合作名义)开设超市、冷饮厅、通讯营业厅、复印打字社、食堂档口、开设培训班等一切情形。
2.清查材料上交内容:(1)按照《黑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公有房地产出租审批及招租程序的通知》及《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要求填报《黑龙江大学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审批表中的申报部门及审批部门签字盖章必须完整,不能空缺;(2)与承租人就出租事项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由出租部门负责人签字,由我处合同管理科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3)按照租赁合同向学校财务处交纳租金的票据。
3.相关要求与责任: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要求于2017年5月19日前上报清查材料,如因校内审批程序出现延迟,应当在期限截止之前将有关情况通报我处;如在期限截止之前未上报清查材料且未与我处进行情况通报的,学校将视为不存在利用公用房产出租的情形,今后发现此类情形则直接视为违纪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与主要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