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2017年3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此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国有资产出租要求及审批程序。我校2016年对校内各单位申报的出租项目进行了租金评估,现要求各单位(独立法人公司除外)将合同、财务处交款票据及《黑龙江大学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表》应按照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签字、盖章后报送,各单位如有新的出租项目也需报送《审批表》,经租金评估后方可出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得瞒报漏报,请于2017年5月19日下班前,将材料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有房地产管理科(主楼A座224室),联系电话:86608670。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