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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关于填报学校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审批调查表的通知
2015-09-08 16:17 徐进 

更正:关于填报学校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审批调查表的通知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我校已于20149月制定了《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已经将其所占有的学校公有房地产进行出租(出借)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有意向将其所占有的学校公有房地产进行出租(出借)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填报《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已与承租人或借用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同时报送合同文本(复印件)。审批表中审批意见填写至“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意见”,其他单位意见可不填写。

2.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完成出租(出借)审批手续,且已将其所占有的学校公有房地产实际进行出租(出借)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填报《黑龙江大学公有房产出租、出借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对本学期内出租房地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告。调查表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缺。

3.本次填报工作针对各有关单位利用公有房地产进行的一切形式的出租(出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开办超市、通讯营业厅、洗衣店、咖啡厅、打字复印室、食堂档口、考试辅导班、设置自动售货机、银行自动取款机、广告牌等。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填报工作,不得瞒报漏报,否则按照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4.不能确定已经进行的类似行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利用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应先报送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5.《黑龙江大学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与《黑龙江大学公有房产出租、出借使用情况调查表》的填写以合同事项为准,即一份合同对应填写一份表格。

6.上报截止日期:1210日。上报的文件纸质版交至公有房地产管理科(主楼A224室),联系电话86608670,电子版传至教务办公网邮箱zhaoliang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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