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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校行政办公用房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5-09-08 16:14 徐进 

关于对我校行政办公用房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将集中开展办公用房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将我校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仅针对于全校各单位党政干部、行政人员占有、使用的专门用于党务政务办公的行政用房。

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库房、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教研室、实验室、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其他教学科研以及辅助用房不在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之内。

二、工作任务

1.办公用房使用原则上按一人一处办公用房执行,超过一处的要予以清退。

2.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严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使用多个房间的或超标部分能够独立间隔出一个以上办公房间的要予以调整。

3.办公用房使用一般超过办公用房规定面积标准的,马上腾退。调整有困难的,结合实际可暂使用,在下一步清理工作中逐步调整。

4.办公室内有休闲、娱乐、健身等超出办公用房正常使用功能的区域和房间,区域要撤销、房间要腾退。

5.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离退休后返聘人员除外),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的,要予以腾退。

三、面积标准

1.正厅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24平方米。

2.副厅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

3.处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

4.科级及以下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6平方米。

四、面积核对

按照我省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行政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人数进行了统计,并依据统计结果测算了各处级单位应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的面积限额标准(见附件),在严格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外,充分考虑了我校房屋结构等实际情况,将在标准面积之外,将总面积上浮40%,从而得出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的使用最高限额标准。

请各单位认真核对附件内本单位的人员数量和办公用房面积,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确定本单位所需会议室、档案室、保密室、库房、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需求。测算人数、面积如有偏差及其他用房需求情况请以书面报告形式,于927日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有房地产管理科(联系电话:86608670,联系人:韩丽艳)。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请学校同意,最终确定各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上限,为下一步调整办公用房提供依据。

五、调整房间

1.机关职能部门:学校将按照各单位最终确定的面积限额,统一对各单位办公用房进行调整。

2.教学科研单位以及期刊学报、教辅单位、科研类的各中心、所等非机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最终确定的面积限额自行进行调整,调整后腾出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改为本单位教学科研用房,或上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新用途。

 

附件:黑龙江大学行政办公用房面积限额标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3925

 

附件【黑龙江大学行政办公用房面积限额标准.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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