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第三、四高层教职工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集资第三、四高层教职工:
根据第三高层(43栋)、第四高层(42栋)集资楼进户前协调会议决定,为保证进户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办理下列事宜:
1.请业主本人持工作证或身份证,携带集资购房款收据原件于2011年1月10日到主楼260会议室换领发票,办公时间是:8:30-16:00,如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受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及集资购房款收据原件办理;
2.根据第三高层建设施工图纸,部分房屋面积与预交集资款时面积有变化,部分教工需补交购房款(见附件),补交购房款的金额为附件中的集资房款金额与业主原先所预交集资房款金额的差值,交款地点是财务处(主楼231室),交款方式是现金,交款与换领发票同时进行。
请各单位信息员及时通知到相关教职工,如未能办理,影响进户,后果自负,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