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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流程(修订)
2015-09-15 08:53 徐进 

  

为了确保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的有效管理,改善目前因继承或自愿流转而产生的在管理、交费等方面的不便状况,我校颁布了“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5]120号,见附件1),根据该文件制定集资家属住宅流转流程如下:

1.原集资人应下载集资住宅费用结清证明和车位费用结清证明(见附件2和附件3),到我校后勤保障处水电科(电话:86608481)或物业公司(电话:86609241)签字。其他费用如天然气、电话、网络等费用的结清应由原集资人与现集资人共同协商,如产生纠纷,学校不承担责任。

2.流转双方应就该住宅户口是否迁出等事宜达成一致。

3.原集资人本人或原集资人的合法继承人与新集资人共同到学校房产部门(主楼A223办公室,电话:86609073)现场办理。

4.原集资人的合法继承人应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继承判决(原件,复印件一份)以认定身份。

5.原集资人需提供身份证、购房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为一式三份)和费用结清证明,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现场查验。新集资人应提供工作证或一卡通(集体所有制员工需提供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为一式三份),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购房票据丢失的原集资人或已认定的合法继承人应到学校房产部门开具查询单,持查询单和身份证到财务处(主楼A213办公室,电话:86608712)查询购房票据底单并复印,票据复印件应加盖财务现金收讫章。

7.如原集资人已故办理家庭内部流转的,由原集资人的合法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继承判决即可进行流转;如流转给其他校内职工,应在对合法继承人身份认定后,由合法继承人与新集资人按上述流程办理流转手续。

8.如原集资人退休后本人办理家庭内部流转,并将住宅流转给直系亲属的,除按正常流转流程办理手续并提交材料外,对新集资人为非学校职工的,本人还需提供新集资人为其直系亲属的证明,如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或人事档案中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干部履历表复印件等(干部履历表复印件无需个人准备,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查询)。

9.双方在学校房产部门当场签订《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协议》,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一式三份,由原集资人、新集资人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10.签订协议后在现场进行登记,并留联系方式。

11.原集资人将购房票据原件现场交予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办理流转审批手续。

12.履行审批手续后,房产管理部门将新集资人的集资款收据交予新集资人。

13.办理流转后,如原集资人调离学校,必须按照《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办理原房产买断手续。

                            黑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915

 

附件【附件1: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管理办法(暂行).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费用结清证明.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黑龙江大学车位费用结清证明.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4: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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