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流程
为了确保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的有效管理,改善目前因继承或自愿流转而产生的在管理、交费等方面的不便状况,我校颁布了“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5]120号,见附件1),根据该文件制定集资家属住宅流转流程如下:
1.原集资人应下载集资住宅费用结清证明(见附件2),到我校后勤保障处水电科(电话:86608481)或物业公司(电话:86609241)签字。由于水电科不负责天然气收费,因此天然气费用结清应由原集资人与现集资人共同协商,如产生纠纷,学校不承担责任。
2.流转双方应就该住宅户口是否迁出等事宜达成一致。
3.原集资人(需原集资人亲自到场,已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到场)与新集资人共同到学校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主楼A223办公室,电话:86609073)现场办理。
4.原集资人需提供身份证、购房票据和费用结清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为一式三份),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现场查验。新集资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为一式三份),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双方当场签订《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协议》,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一式三份,由原集资人、新集资人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6.签订协议后在现场进行登记,并留联系方式。
7.原集资人将购房票据原件现场交予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办理流转审批手续。
8.履行审批手续后,房产管理部门将新集资人的集资款收据交予新集资人。
9.已故人员房产的家庭内部流转更名必须经过继承公证或生效的继承判决;如该房产还要流转给其他校内职工,应在内部流转完毕后,由继承人按上述流程办理流转手续。
10.原集资人调离学校,仍需按照《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办理原房产买断手续。
黑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