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部门概况|五制一化|政策法规|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材料管理|住房货币化|公有房地产|合同管理|办事表格汇总
当前位置: 首页>>住房货币化>>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新职工补缴公积金个人缴交部分的通知
2015-09-08 16:41 徐进 

关于新职工补缴公积金个人缴交部分的通知

201412月,新职工2001-2009年货币化补贴省财政拨款部分已经打入个人公积金账户,按我校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安排,我校将进行新职工货币化补贴个人缴交提高部分的补缴工作,现将该工作的政策解读及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1)规定,200111日(含)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新职工,实行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即新职工公积金缴交由目前的缴交标准提高到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0%的标准,其中:单位缴交25%,个人缴交15%。新职工住房公积金匹配到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时,将恢复到原公积金缴交比例。

以目前新职工每人缴交公积金比例为例,职工未启动货币化补贴时个人缴交工资的12%,单位同时补贴12%,启动货币化补贴后,个人应缴交工资的15%,单位同时补贴工资的25%,这样单位补贴多出来的13%(即25%-12%)就是新职工的货币化补贴,该补贴由省财政拨款部分和学校匹配部分按比例组成,新职工的货币化补贴总额度计算方式为:(职工住房使用面积规定标准-住房公产使用面积)*825 *1.5(个人住房使用面积规定标准详见附件2)。在启动货币化补贴后,个人缴交比例由12%提高到15%,也应同时打入公积金账户,但不作为货币化补贴的一部分。待个人补贴金额达到货币化补贴标准时,个人公积金缴交比例和单位补贴部分将恢复至12%

由于我校新职工货币化补贴工作没有启动,因此公积金个人缴交比例一直维持在原来标准并未提高。

二、我校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说明

我校自2006年开始向省直机关房改办报送新职工货币化补贴,截至2009年末,我校已将200111-2009630日期间落编人员的补贴情况上报至省财政厅,2009年之后,由于诸多原因我校住房货币化工作全部暂停。2014年,我校重新启动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截至201412月,我校已上报全部落编新职工201271-2014630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根据省财政厅规定,我校住房货币化断档期间,即200971-2012630日,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不予补报,为此在附件3中产生了如上时间的断档,但该断档不会对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度产生任何影响。

2014年,根据货币化补贴轮候制的相关规定,我校启动了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并将2001- 2009年度省财政补贴部分打入了新职工公积金账户,按照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2015年我校将利用一年的时间将个人补缴部分汇总后打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由于201271-2014630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省财政拨款部分尚未划拨到我校,待该款项到位后将直接由我校打入新职工公积金账户,学校匹配部分将分批打入职工公积金账户。

三、本次新职工个人补缴工作实施办法

1、个人补缴名单、年度及金额请见附件3

2、新职工所补缴的公积金个人缴交部分将在全部缴纳完毕后打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3、新职工个人补缴自2014630日开始向前追溯计算至本人有货币化补贴的年度;

4、经请示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新职工公积金个人补缴部分将从20154月起在个人工资中扣除,截止时间为20163月,即所扣除金额将平均到12个月中。

四、其他要求

由于涉及个人利益,避免因新职工未得到通知而造成误解,请各单位及时通知附件3中本单位人员。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刚尹淼
 
联系电话:86609073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32

 

附件【新职工个人补缴汇总表.xls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doc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0-2015 黑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路74号  邮政编码:150080
联系电话:0451-86608258
技术支持:黑龙江大学信息与网络建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