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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2015-09-08 16:10 徐进 

关于启动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我校对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附件1)中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化轮候制的要求,我校将启动新职工(200111日之后参加工作人员)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

文件规定,“200111日(含)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实行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新职工实行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即将20011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公积金缴交比例由目前的缴交标准提高到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0%的标准,其中:单位缴交25%,个人缴交15%。新职工住房公积金匹配到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时,调整到届时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以新职工每人缴交公积金比例为12%为例,职工未享受货币化时个人缴交工资的12%,单位同时补贴12%,享受货币化后,个人缴交工资的15%,单位同时补贴工资的25%,这样单位补贴的多出来的13%就是新职工的货币化补贴,新职工在享受货币化补贴的同时个人还需补缴工资额的3%,补缴的开始时间为新职工开始享受货币化补贴的时间,未补缴的新职工应在开始货币化补贴之后进行追缴。

新职工的货币化补贴总额度计算方式与老职工相同,计算公式为:享受使用面积*825*1.5(享受使用面积见附件2),单位补贴额度达到新职工的货币化补贴总额后,新职工公积金缴交比例恢复到原来标准。

与老职工不同的是,新职工的补贴采取逐年发放的办法,而老职工为集中发放;新职工的年补贴额度需要逐年计算(因为工资每年发生变化),而老职工是一次性计算完毕。

按省财政货币化补贴政策,我校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即公积金提高部分)由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构成,我校单位补缴部分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和学校匹配构成。
  我校自2006年开始向省直机关房改办上报新职工的货币化补贴数据。2009年,由于我校未对已获得省财政拨款部分的人员进行匹配,所以省直房改办停止向我校拨款,新、老职工的货币化工作因此全部停止,直至2012年我校重新启动货币化补贴工作,因此,新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产生了一个200971日至2012631日的断档。

 

经研究决定,首先发放的是2001-2009年新职工补贴中省财政专项拨款部分,该笔款项可能在201412月或20151月打入职工公积金账户。其余的省财政拨款部分尚未划拨我校,学校匹配部分将根据省财政专项拨款情况在未来2-3年陆续到位。
 根据省公积金办要求,个人补缴部分必须与单位缴交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学校将于2015年启动新职工个人补缴部分的追缴工作。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1128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doc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doc已下载
附件【新职工2001-2009年度货币化补贴公示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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