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住房货币化申报材料的通知
我校职工提交住房货币化申报材料过程中出现了住房沿革情况复杂,无法提交年代久远的宿舍、租住房等住房的沿革说明的情况,经我校与省直机关房改办协商,特将我校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材料进行简化,具体简化情况如下:
一、下乡经历证明
由我校对职工的下乡经历进行证明,但需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二、住房沿革情况表(附件6)
该表只填写职工及配偶现有房产(含租住公有住房)以及户口户主页中“住址”栏中地址和本人及配偶页中“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年**月**日从*****(地点)迁出)”栏的地址和身份证中体现地址即可,其他未在户口和身份证中体现的私产房以及某一阶段曾使用,但现在已交回单位的公产房(如宿舍)均不用填写,也不必开具证明。
三、职工及配偶的职称证可不用提交,房改部门按职工“工资兑现表”认定职称、职级,未兑现工资的职称、职级不予承认。
四、职工及配偶的学历、学位证可不用提交,但有如下情况的需提交:
1、按文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补贴面积高于职务、职称补贴面积的(如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补贴面积要高于副科级和初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补贴面积要高于正科级和中级职称);
2、参加工作后,辞职攻读学位的,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证明该职工在此阶段的去向。
五、退役军人证明
职工本人或配偶曾经有参军经历的,按如下方式提交材料:
1、参军时为士兵的,需要以“复员证”或人事档案中相关履历材料证明当时的工作经历。
2、参军时为军官的,如在2000年1月1日之前专业的军转干部,占有部队住房的,与原部队签订交房协议退换部队住房,经过军队、地方两单位共同签章并分别公示7日,确认无疑义后,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不将住房退回部队,按该住房的实际米数计入本人和配偶实际住房面积。
2000年1月1日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在部队得到住房的,按该住房的实际米数计入本人及配偶实际住房面积后,未达到住房或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补差。得到补贴的,则在本人或配偶中先参加货币化补贴的人员的住房货币化款中扣除,如货币化补贴金额不足以全部扣除军队住房补贴,则在其配偶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中继续扣除。
六、离异人员提交的材料
离异人员应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登记表”(附件4)中填写首次婚姻配偶情况(只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并在该表中“配偶情况”栏侧边标明“离异”。
离异人员应提交首次婚姻的离婚证以及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该协议应有民政部门公章),判决或协议中对房产分割或归属明确的,只需提供判决或协议中离异双方体现住址的房产证明(不含已判决的住房);判决或协议中如未提及房产或未标明离异双方当时均为无房的,需对首次婚姻配偶在其婚姻存续期内的房产情况出具证明。
离异人员按以下方式计算面积:
1、承租公有住房的离婚职工,按法院判决(调解)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承租人住房面积认定;
2、住房在离异前进行房改售房的,不以判决和协议为准,离异双方按该住房面积各一半认定面积;
3、住房在离异后进行房改售房的,按法院判决(调解)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承租人住房面积认定。
4、职工住房面积按原配夫妻的住房面积认定一次,不认定再婚夫妻的住房面积。
简化的申报材料仅限于上述几项,其他证明材料仍需按原通知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