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关于职工住宅楼楼顶管理的通知
为彻底解决职工住宅楼顶漏水痼疾,学校决定对现有平顶住宅楼进行坡屋顶改造。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未来坡屋顶防水效果和安全性,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市政住建部门、设计施工单位、法律顾问以及利益各方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学校于9月4日召开了屋顶管理专题群众意见座谈会,综合群众意见,经9月1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就住宅楼楼顶管理通知如下:
1、我校住宅楼屋顶是学校和全体住户的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家属区楼顶平台的所有权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享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全体业主的权利,由全体业主共同支配。未经全体业主允许,任何人单独利用楼顶空间均为不合法行为,不应受到保护;
2、为保障坡屋顶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对目前楼顶既有太阳能热水器、电视信号接收装置等设备,业主须按施工要求限期无条件拆除。须拆除设施中,初装时由学校安装的,由学校统一进行拆除;自行安装的由业主自行拆除,对配合施工主动拆除热水器的,学校可给予1000元的拆除费;逾期不拆除的,按自动遗弃处理,影响施工的,由施工方拆除,损失由业主自负;
3、为确保住宅屋顶防水效果和安全性以及排风通道畅通,我校住宅楼顶一律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电视信号接收装置等一切屋顶外挂设施;
4、住户无视规定,在楼顶私自安装外挂设施的,一经发现,须限期拆除,并视屋顶损坏情况向学校赔偿500-5000元的维修金。因私自安装外挂设施造成的设备滑落、爆裂、流冰、屋面形变、漏水、阻塞通风等一切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