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征集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充实完善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现公开征集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征集范围和条件
各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行业组织中从事各类专业工作的专家,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见附件1),履行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见附件2),遵守评审专家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3)均可报名申请,经审核合格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二、征集方式
本次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可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统一组织上报,也可个人自行报名申请。有意加入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人员请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专家登记表》(见附件4),学历、职称、身份证、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两张二寸彩色照片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送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507室审核。
联系人:李爽 联系电话:0451-53650829
附件: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标准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处理办法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专家登记表》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附件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件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处理办法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办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开曝光: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在被选定为某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至评审结果确定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供应商的;
(三)接受评审邀请但私下委托或擅自授权他人参加评审、或者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评审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附件4: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专家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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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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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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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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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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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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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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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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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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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及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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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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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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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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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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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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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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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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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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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术团体及任职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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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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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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