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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015-09-15 08:38 徐进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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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校,确保学校各项合同活动规范、有序、高效,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黑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并经201412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543

                             

 

 

黑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各项民事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大学所属各部门,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外,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民事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化的合同管理,使学校各项合同活动具备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做到规范、有序、高效,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减少经济争议和纠纷,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黑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合同审批管理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合同事项,须按我校相应的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确保合同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论证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再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各部门所进行的合同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律顾问审查程序。 

第六条  学校设立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签盖时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设专人严格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及归档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以学校的名义进行,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 

 学校各项合同在签订前,必须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学校各部门在完成合同起草并按照学校相应议事程序研究通过后,合同申报单位填写《黑龙江大学普通合同审批单》(以下简称《合同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并合同文本及论证材料等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如合同内容涉及学校其它部门,则实行会审联签,由涉及部门认真审阅并签署意见,该程序的执行是确定合同签订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2.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初步审核后,于一至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学校法律顾问对报送的合同进行审查后,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有关法律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合同审批单》返回国有资产管理处。该程序的执行是要确定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如法律顾问认为合同存在法律问题需要修改,申请部门应当按照法律顾问意见修改后,重新按照审批程序报送法律顾问进行复审。

3.签订。对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后认为可以签订的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如合同中经费数额超过10万(含10万)或合同内容对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则需校长签署意见。合同文本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申请部门持《合同审批单》(含送审合同)及合同正本,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4.备案。申请部门应当于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合同审批单》(含送审合同)、合同正本原件一份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对于本单位日常工作中大量重复使用的格式化合同,可以按照如下程序申报格式合同,经过审批后可以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 

1.合同文本的起草。格式合同使用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学校法律顾问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并由法律顾问做出书面意见。

2.合同文本的申报。格式合同使用部门将合同文本及填写说明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进行初步审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校长办公室。

3.合同文本的批准。格式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经过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

4.格式合同的签订。格式合同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的格式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填写格式合同,不得对经过批准的格式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任何改动。合同文本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

5.格式合同的备案。格式合同使用部门应当于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合同正本原件一份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使用格式合同。 

第十二条  科研合作协议(合同)的管理

经黑龙江大学2013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校人员与外单位科研人员合作申请纵向科研项目时,如果合作双方需要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合同),且合作研究协议书(合同)中不附带连带责任且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无需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可交由科学技术处直接与对方签订。如需加盖学校公章,则由科学技术处主管科室及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再加盖学校公章。其余类型合同仍按照学校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合同的管理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的合同,无需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经其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依据省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即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校内招标采购的合同,属学校格式合同的参照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的合同签订程序,非格式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审批后再执行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的合同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定期向档案馆进行合同档案归档。

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和学校各部门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的合同管理部门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合同统一规范管理;学校各部门负责代表学校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学校各部门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合同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学校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各部门履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

3.负责经本部门审批的合同归档管理;

4.负责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定期向档案馆进行合同归档;

5.负责监督各部门执行合同的情况;

6.负责将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处等合同相关部门;

7.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签盖;

  8.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申报的合同的起草、申报、审批、签订、备案等;

2.负责本部门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3.负责本部门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履行结果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将本部门的合同执行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合同责任制度以保证学校合同活动合法有序,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声誉。 

1.学校合同申请部门、合同相关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履行相应职责,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2.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审批、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学校秘密;

3.对于合同审核、签订、履行、归档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行政、法律及经济等责任。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黑龙江大学合同管理暂行条例》(黑大校发[2007]234号)同日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则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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