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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校各单位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和办公用房使用标准的通知
2017-11-20 13:53 徐进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黑办发[2015]44号)的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房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黑管发[2017]55号)和省教育厅有关培训会议精神,现将有关办公用房政策和我校办公用房进一步整改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政策

全省办公用房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即“2014年标准”。“2014年标准”对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单位级别和性质进行了分类,同时对不同类别的办公用房规定了相应的使用标准。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其中“办公室”须根据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相应面积标准使用。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教育厅近期召开的“办公用房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培训会”的精神,要求高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必须严格按照“2014年标准”执行,2015年11月全省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中对正厅级和副处级干部“办公室”使用标准上浮30%的规定(即正厅级标准上浮为31.2平方米/人,副处级标准上浮为15.6平方米/人)不再执行。各级人员“办公室”使用标准如下:

类 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省级机关

正厅级

30

副厅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二、我校办公用房进一步整改的要求

根据以上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我校办公用房须按照规定进一步整改落实“2014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关于“办公室”使用标准的整改问题。“办公室”的使用标准是限定配置的最高标准,且该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各单位应对照“办公室”用房的使用标准,对本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再对照、再检查,重点复查已整改后反弹的、整改不到位的和新出现的超标违规问题。要求严格执行面积标准,“不允许私自放宽标准,更不允许只强调困难,不落实政策”。此外,处级以下干部“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2014年标准”执行,对于存在特殊业务用房性质的房间应当与“办公室”进行区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各单位对不符合“2014年标准”的“办公室”用房进行整改,要求必须整改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标用房。

2.关于办公用房类别问题。我校公用房产除按照“2014年标准”分类外,各类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研室、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宿舍、师生活动等)按照“特殊业务用房”处理,不受“办公室”使用标准的限制。

3.对存在的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超标或一人多处占用“办公室”用房、功能用房由个人单独使用、离退休人员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等情况,要加大清理整改力度,逐人逐房间核实,确认整改腾退情况。

4.教学单位应当按照房间性质规范使用教学科研用房,行政、业务“双肩挑”干部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教学科研用房内可以有必要的工作条件,但严禁以各种名义通过独占使用教学科研用房以达到扩大个人“办公室”用房的情形。

5.关于腾退办公用房的处理。党政机关对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办公用房调整后腾退的房间,应将腾退房间交予学校统一安排使用;教学单位对腾退的房间应当重新规划为教学科研等业务用房,如再有剩余房源亦应交予学校统筹安排。

三、各单位上报整改情况的要求

今年7月,省直机关事务局开发设立“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平台”,要求各单位将具体办公人员的实际办公室使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以便上级机关实时掌握各单位办公用房的情况。

1.整改情况上报。学校现要求各单位以今年3月上报信息为基础再次核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对不符合“2014年标准”的办公室及相应的办公用房进行整改和调整,并将发生的办公用房变动情况填报《黑龙江大学办公用房整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12月8日下班前上报我处电子版发至zhaoliang@hlju.edu.cn。我处对情况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将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面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办公用房使用信息将录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平台。

2.办公用房腾退上交。党政机关对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办公用房调整后腾退的房间,应于12月15日前交于国有资产管理处,且同时报送《黑龙江大学办公用房腾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教学单位对腾退的房间应当重新规划为教学科研等业务用房,如再有剩余房源亦应于12月15日前交予国有资产管理处,且同时报送《黑龙江大学办公用房腾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人:赵亮,联系电话:86608670,地点:主楼A224室。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附件1《黑龙江大学办公用房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黑龙江大学办公室用房腾退情况统计表》.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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