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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
2015-09-15 08:46 徐进 

黑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职工住房问题关系到职工的重大切身利益。黑龙江大学房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为全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和教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参照国家规定的职级住房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校采用计分排队的办法出售、分配、调整职工住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二条  学校房管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和各单位代表组成。房管委员会是对学校住房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修改房管条例;

二、讨论住房分配方案;

三、定期听取房管工作的汇报,并对房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对住房管理、分配、使用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产业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职工家属住宅的分配、调整、管理、房费收缴等项具体工作。 

一、成批分配、调整住房,由房地产管理科依据本条例提出方案,经产业与资产管理处审查、房管常务委员办公会讨论、主管校长批准、提交学校房管委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实施。

二、平时零星住房的分配、调整,由房地产管理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分配、调整方案,经产业与资产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查后,提交房管常务委员办公会讨论,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引进人才或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专业人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特批住房。

第三章  申请住房条件、住房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住房条件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均有权申请住房。

一、本校男教工(不含集体所有制人员)在本市无住房者。

二、本校全民女职工,其男方是现役军人并在部队未分得住房者。

三、学校分、调房、集资建房仍以男方为主,本校全民女职工(其男方单位确无房源,并能出一定数额的助建费和每年的采暖包烧费者),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安排住房。

四、三十五周岁以上未婚的教职工,长期住我校集体宿舍者。

五、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女教工必须是男方在本市无房源且无住房者)在本市确无居住条件,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房地产管理科可适当安排其住房,三年后可排队调房。 

第五条  分配或调入我校的已婚博士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特殊引进人才,可安排二屋一厨住房。 

第六条  申请住房者如将原住房转让老人和子女,其原住房面积仍计算在内,如将原住房出租或转让,则无权向学校申请住房。 

第七条  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四平方米,或老少三代同居一室,可定为住房困难户。 

旧房分配,本着先解决青年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和困难户、后调整扩大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第八条  住房标准 

一、我校实行按职务、职称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的原则。

二、博士生导师、在职校级领导干部、有特殊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正教授,在住房条件允许时可申请三室一大厅住房。

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可申请三屋一厨。

四、讲师、工程师、馆员、会计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正副科级干部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上厨师)可申请二屋一厨。

五、符合住标准三屋一厨或二屋一厨条件,因为家庭人口多,大龄子女超过两人(年满15周岁),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可住标准二屋一厨或非标准二屋一厨,另外补给一小间(不合厨或合厨),以解决其实际困难。

六、35周岁以上的未婚教工,可申请一屋一厨或一屋半厨;具有副高职或副处以上级别(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的未婚教工,可申请二屋一厨。

第九条申请住房程序 

凡申请住房、调房者,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房地产管理科计分排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其本次申请住房资格。

第四章     

第十条  住校管房的男教职工或女教职工(男方无房源者),在黑龙江大学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调房: 

一、未达到我校住房标准者;

二、现在住套间或两小间,虽达到学校规定的住房间数,但确有实际困难者;

三、已住房产部门或外单位公房者,申请住房按下列办法办理:

1.本人能把原住房承租权办归学校者,可与住校教职工同样计分排队,事后不得要求学校解决遗留问题;

2.本人不能把住房承租权办归学校者,学校可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原住房面积计算在内),补差后将原住房交给原单位,学校不再分给住房。

第十一条  凡在我校有住房的住户,同居者所在单位又分给住房者,按户主职务、职称计算两处住房面积,合算达标者学校不再扩大住房,超标者按省、市政府住房规定处理。 

第五章  住房分配和调整办法 

第十二条  住房综合分按以下原则计算: 

一、基本分

1.工龄分: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每周年计1分,不满一周年超过六个月计1分,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计0.5分。

2.学龄分:建国后高等院校毕业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毕业证书为依据)学习期满(以学制为准)每一年计1分(学龄、工龄不重复计算)。

二、职务、职称、级别分

1.教授(含相当科技职称),校级(含相当职务级别)6分。

2.副教授(含相当科技职称),正、副处级(含相当职务级别)加4分。

3.讲师(含相当科技职称),正、副科级(含相当职务级别),高级技术工人,二级以上厨师加2分;三级厨师加1分。

4.职务职称附加分:从批职之日起,每满一年,教授、校级干部加0.8分;副教授、正、副处级加0.4分;讲师、正、副科级、高级技术工人和二、三级厨师加0.2分,加到本人职务职称分为止。

三、附加分

1.先进类

(1)校先进工作者加1分。

(2)校优秀教师加1分。

(3)校优秀党员加1分。

(4)校优秀党务工作者加1分。

(5)校“三育人”积极分子标兵加1分。

(6)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加2分。

(7)省、市优秀教师加2分。

(8)省、市优秀党员加2分。

(9)省、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加2分。

(10)省、市“三育人”积极分子加2分。 

(注:省、市先进类以省委、省政府、省教委、市委、市政府印章为准)

2.教学类

(1)获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加1分,集体项目奖每人加0.5分。

(2)获省级教学优秀成果奖加2分,集体项目奖每人加1分(以证书为准);

(3)获国家级个人教学成果奖加4分;

(4)获国家级集体项目教学成果奖每人加2分(以证书为准);

3.科研类

(1)获校科研成果奖加1(合作项目获奖者,每人加0.5,自然科学类只取获得奖励证书者,社会科学类只取主编、副主编)

(2)获市级、厅、局级科研成果奖视为校级科研成果奖对待。

(3)获省级科研成果奖加2分(合作项目获奖者每人加1分,自然科学类只取获得证书者,社会科学类只取主编、副主编)。

(4)获国家级个人科研成果奖加4分。

(5)获国家级集体项目科研成果奖每人加2分(自然科学类只取获得证书者,社会科学类只取主编、副主编);

同一课题内容的科研成果分不累计计算,只加高分。非同一课题内容的科研成果分别加分。

(注:国家级以国务院、国家教委、国家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印章为准)

(6)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100元以上者加2分,50元以上加1分。

以上获国家和省级奖加分仅限使用一次有效,其它奖励加分在分、调房前两年有效。

4.获硕士学位者加1分,获博士学位者加2(二者不重复加分)

5.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者加4分,获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者加2分;

6.自愿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加1分。再婚者前妻、后妻都有孩子不加分;

7.申请住房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每晚婚一年加1分,最多加2分,结婚后晚育满五年者加1分(以结婚证书为准,只限于要房)。

8.有两个15周岁以上不同性别的未婚子女者加1分;

9.教职工本人有直系供养的老人在同一户口确实连续同居二年以上者每位老人加1分;

10.职工本人为归国华侨加2分;

11.校龄分:从来本校工作之日起每满一年记0.2分,不满一年不计分,最高加到6

12.校内双职工加2分,以住房积分高的一方为准;

13.烈士子女加4分,第三代子女加2分,其他亲属不加分;

14.限定我省七个少数民族各加1分,包括(1)锡伯族(2)柯尔克孜族(3)达斡尔族(4)鄂伦春族(5)蒙古族(6)赫哲族(7)鄂温克族,其他民族不加分。

第十三条  调整办法 

一、分调房均以基本分、职务、职称分和附加分三者之和为基础,按分数多少计分排队(调房和新要房混合排队);

二、房地产管理科将本年度能分配的新房和可能调整的旧房按楼号、房间号张榜公布;

三、房管委员会根据申请住房人员及房源情况并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分数段;

四、凡榜上有名者按排队顺序在公布的房源中一次挑选;

五、本人自愿放弃排队调房者,可参加下批调整和分配。一经选定房号后,又自行放弃者,取消下次调房权;

六、成批分、调房时,住一层五年以上职工根据建房年限,进住长短和房源情况可调一、二套住房。

第六章  房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关于离婚职工住房分配及管理 

一、凡离婚而涉及住房承租权变更时,个人无权转让我校房产的承租权。事前本人必须写出住房转让申请和今后住房意见,取得房地产管理科书面认可,否则不再接收丢掉住房承租权者的住房申请。

二、离婚者重新申请住房时,需离婚一年以后(以证书为准)按其职务、职称及计分排队的顺序允许承租、购买和集资建房,但因离婚而转让给原配偶的住房面积要计算在内。(原住房的采暖包烧费由居住者支付)

三、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双方协议将学校房产承租权私自转让给对方,学校五年内不再解决丢掉房产承租权者的住房。

四、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者,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再享受房产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关于职工遗属住房的调整 

教职工病故一年后承租的住房做适当调整,不服从调整者,遗属是校内职工,将住房超出规定部分加收八倍房费,从工资中扣回;遗属不是校内职工,经房管常务委员办公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保卫部门、房管部门和职工原单位组织强迁;遗属去逝后,其住房学校收回,子孙无权继承己去逝的老人承租的学校住房。 

第十六条  关于对分得住房后空闲、转借、转租的管理 

一、分得住房后本人不住,本单位领导可进行说服动员,用以解决本单位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经房地产管理科办理承租变更手续,待让出住房者真正需要住房时,学校依据规定及时给予解决住房。

二、分得住房三个月不住者,经领导说服帮助仍然不住,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三、分得住房后转借他人居住,房管部门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房租,从分房者工资中扣除。

四、对收回空闲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符合房管条例的无房户收回一屋一厨以下空闲房,经房地产管理科验收,可以办理承租手续;收回其他空闲房者,将通过学校房管委员大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其具体奖励政策。

五、对于职工将分配的住房全部改为商业用房或全部出租者,学校将取消其居住权,收回住房另行分配,并在三年内不重新安排其住房。拒不交回住房,学校按占房予以处罚。

六、对于职工分得的住房虽然以居住为主,但部分改做他用者按其使用面积收费。

第十七条  关于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的管理 

一、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者,具有有限产权,产权按综合造价和个人的出资比例划分。对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者,学校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发给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限产权证书或全部产权证书。为避免购房、集资建房后即调离我校,产权证书暂由学校房管部门妥善保证,五年后发给个人。

二、职工优惠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满五年,可在房产市场出售住房,学校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增值部分,扣除建房时减免的各种税费后,学校按综合造价与个人的出资比例分成。

三、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不得向社会和个人出售、出租。违者学校根据哈尔滨市政府91年第7号令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一倍予以罚款。

四、优惠购房和集资建房未满五年而本人执意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者,学校将按其购房原价格收回住房,交不出住房者,公产和私产的面积均补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拒不执行本规定者,学校将取消其购房或集资建房的资格,销毁产权证书,所交的购房或集资建房款,学校视为预交的商品房房租和采暖包烧费,逐年扣除。额满后,学校将采取行政手段强迁。超出五年后调出者,学校可按省、市房改办规定的价格,优先收回其住房。交不出住房者,学校产权部分,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暂定,以后随着市场价格指数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  关于强行占房和私建滥建的处罚 

任何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住房。对强占住房者,房产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都要采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者,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将在占房期间停发占房职工工资、奖金,并不予评职、晋级,坚决制止占房现象的发生。

凡承租或购买学校住房者,不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不得在户外私建滥建。违者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拆除,情节严重者给予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关于调离人员和出国自动离职人员的房产管理 

房管部门要严把房源关,保证我校的职工住宅不再流失。今后凡个人要求调离黑大工作者,其承租的住房必须交还学校,其购买的住房属于学校的部分产权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或将住房卖给学校,否则,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如暂时倒房有困难者,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500元抵押金,并且写出书面保证,一年内搬出,逾期不倒出住房,学校将强行迁出,后果自负。

自动离职出国人员的住房学校必须收回。如出国人员回校工作后,学校将优先安排住房。

第二十条  住户迁出迁入必须到房管科办理交接手续(以住房验收单为凭证)原住房设备均应完整,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关于房费、水电费、采暖包烧费的管理 

一、住户应按规定交纳房费、水电费、采暖包烧费,逾期三个月不交者,将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严重者取消住房权,收回住房。

二、凡是女教职工在我校分得住房者,男方单位负责包烧费,男方单位不承担者,女职工自己负担,不交者将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公房是国家财产,每位住户都应爱护,楼内严禁打家具、搭火炕,走廊不许乱放杂物,以保持环境卫生,利于防火。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职工住宅楼开饭店、小吃部、办洗衣房。违者,房管部门将配合公安保卫、市工商和税务部门来校查封取缔并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住户在距离建筑物15米内挖菜窖取土、乱建棚厦、小院等,以保证防火通道畅通无阻。 

第二十五条职工调房时,应交纳100元调房押金,从接到钥匙起限15天交出原住房,并将自建设施无条件拆除。如不按期交出住房,一周内每天扣款二元,一周以后每天扣款五元。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住房(要、调、换)者,一律填写统一表格,收取材料、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分到住房后,一个月不迁入者,以其有住房对待,房地产管理科有权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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