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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暂行)》(修订稿)的通知
2016-09-06 14:02 徐进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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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暂行)》(修订稿)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家属住宅管理,妥善处理调离职工房产问题,我校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黑大校发2014163号),该实施办法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我校调离职工的房产处置问题。但是在一年多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为了进一步解决相关问题,在职工调离时更好地维护学校资产权益,学校决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16822日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暂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6年9月5

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暂行)

(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住房管理,妥善处理调离职工房产问题,依据《黑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条例》(1994311日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职工调离房产处置的范围

本办法中所称调离职工是指个人要求调离黑大工作或辞职(含擅自离职)的职工。

调离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通过暂借、承租、公有房出售给个人、集资购买等方式所取得的房产均适用本办法。

二、调离职工房产处置的办法

1.对暂借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调离时必须将房产交回学校。

2.对已通过房改或其他方式已取得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个人已拥有全部产权的,调离时可依法保留个人住房。

3.对集资购买的住房:

1)对购房时间未满五年的,学校按其购房价格收回住房。

2)对购房时间超过五年的,按照职工个人与学校所占产权比例的比重确定处理方式:

职工个人所占产权比例小于60%和享受博士待遇及按引进人才方式所分配的住房,调离学校时学校按其购房价格收回住房。

职工个人所占产权比例大于60%的,允许职工向学校补交公产部分价值后买断住房。

学校参照《黑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产权比例计算办法确定个人产权面积和学校公产面积,即产权比例按照当时综合造价与个人的出资比例划分。

学校公产部分价值计算原则:按照学校产权部分的面积乘以市场评估价格再乘以楼层差价的方式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交房款=市场评估价格×该住房学校产权部分建筑面积×楼层差价。

楼层差价见下表:

楼层

差价

1

1

标准价

2

2

标准价

3

3

上浮5%

4

4

上浮10%

5

5(非顶层)

上浮5%

6

5(顶层)

标准价

7

6

下调5%

8

7

下调10%

9

高层住宅楼按集资时楼层加价方式办理

按上述办法购买全部产权的职工调离后,学校可为其开具全额集资购房证明。如政策允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职工补齐政策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及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学校配合其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三、其他

   1.职工全资购买的车位和临街一层商服由职工个人保留。

   2.职工按照享受博士待遇所购买的博士楼及按引进人才方式所分配的住房,不能按照职工集资住房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流转。

3.在本办法公布前调离学校的职工,仍沿用以往有关规定办理。

4.如遇特殊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执行。

5.本办法由黑龙江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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