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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芳洲园住宅小区、三四高层及老家属区二高层办理产权证时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说明

2019-11-25 09:21 徐进 

全校相关教职工:

    我校于2019年4月起启动办理学校部分集资家属住宅产权证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学校对芳洲园小区、三四高层小区及老家属区二高层的住宅收取了部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目前有部分职工反映学校不应该收取该笔维修资金,为澄清事实和解答职工疑虑,现将该维修基金收取的原因及标准说明如下: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哈尔滨市政府于2006年1月制定并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该办法中第八条规定: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缴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

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依据以上相关规定,我校2006年2月15日之后建成的芳洲园、三四高层和二高层集资住宅均应缴纳两笔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即建设单位缴纳一部分、购房人缴纳一部分。

根据哈尔滨市现行标准,高层(带电梯)住房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按照32元/平方米计算,多层住房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按照24元/平方米计算。

由于我校在芳洲园、三四高层和二高层集资住房建设和集资过程中,因当时正值政策刚出台,所以未考虑到学校还需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故在职工集资成本中未将学校应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计算其中。而且在芳洲园和三四高层建设中,收取的职工购房集资款都没有达到综合成本造价。

在办理我校集资住房产权证项目会签时,根据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学校为了尽快推动办理产权证工作,向该中心提交了我校的欠据,承诺在办理完产权证后将学校应缴纳部分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上缴。

综合以上原因,学校决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芳洲园、三四高层及二高层购房人,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补收该维修资金,并计入购房款总额,以达到资金归集和上缴之目的。上述楼宇的购房人在学校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将学校应缴纳部分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学校(高层32元/平方米,多层24元/平方米),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领取之前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同上)。待职工产权证办理结束后,学校将统一将学校收取的部分专项维修资金上缴至哈尔滨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将建立专户,将该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帐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的30%时,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特此说明,望大家理解周知,如还有什么疑问,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咨询。

 

 

                          黑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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