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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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严格管控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校制定了《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并经2013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开始试行,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黑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严格管控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本着齐抓共管的原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按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分工。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障部、财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农学院、电子工程学院、物理学院等相关部门及学院负责人。
(一)相关学院、单位负责本学院、本单位各实验室、学科组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审查、申报、验收、保管、使用、登记等日常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校内的制度建设、硬件配置、需求汇总、采购供应及对账管理工作。
(三)安全保障部负责对口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配合检查及协查案件等工作。
(四)教务处、科技处、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等经费主管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经费审批,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集中垫付采购,逐项核减指标”的模式支付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与采购
第五条 教学实验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由各学院实验室提出需求,并履行院内审批手续后,于每学期末,统一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科研实验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由各学院实验室于每学期末预估本年度或本学期需使用的品种及用量,并详细标注经费来源,报本学院汇总并履行院内审批手续,统一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经费来源进行拆分汇总、到相应经费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向有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为控制易制毒化学品在学校的保存数量,按照分期供货、分期付款的原则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报安全保障部。
第九条 安全保障部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审批完成后安全保障部将《备案证明》原件一式两份交付国有资产管理处,待采购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备案证明》一份交销售单位,一份原件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后交安全保障部存档,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十条 供应商供货时,由各学院与供应商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验收单,将验收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供货全部完成后,财务处按经费使用来源在相应账目进行减账。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专柜,保管专柜设两把锁,由学院指定专人(两人)分别保管钥匙,在取出药品时需两人同时在场,学院定期(每月)与使用人进行对账。
第十二条 各学院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由学院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专门人员按照原采购用途使用的原则向申请人配给。台账应设立流水账和分类账,详细记录入库、出库、领用人、用途及剩余等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全校易制毒化学品总账,与各管理单位每季度进行对账。
第十三条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调剂使用机制。对教学、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临时需求,需求单位仍须按上述采购环节正常上报,待履行完校内审批手续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所在学院下达通知书,急需部分可先行在学院内部进行调剂使用,待采购完成后补足差额。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十五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人员发放工作补助,根据管理易制毒化学药品的数量,按每学年1000元/人、800元/人和500元/人三个标准执行。
第五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纳入学校安全检查体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学院易制毒化学药品专柜进行检查,发现账目不清、去向不明等情况应要求立即整改,如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违法使用等情况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学校安全保障部报告,由安全保障部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非用于教学、科研单位如需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类别 |
品 名 |
第一类 |
1-苯基-2-丙酮 |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
胡椒醛 |
黄璋素 |
黄璋油 |
异黄璋素 |
N-乙酰邻氨基苯酸 |
邻氨基苯甲酸 |
麦角酸* |
麦角胺* |
麦角新碱* |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
第二类 |
苯乙酸(千克) |
苯乙酸试剂(毫升) |
醋酸酐(千克) |
醋酸酐试剂(毫升) |
三氯甲烷(千克) |
三氯甲烷试剂(毫升) |
乙醚(千克) |
乙醚试剂(毫升) |
无水乙醚(千克) |
哌啶(千克) |
哌啶试剂(毫升) |
第三类 |
甲苯(千克) |
甲苯试剂(毫升) |
丙酮(千克) |
丙酮试剂(毫升) |
甲基乙基酮(千克) |
甲基乙基酮试剂(毫升) |
高锰酸钾(千克) |
高锰酸钾试剂(千克) |
硫酸(千克) |
硫酸试剂(毫升) |
盐酸(千克) |
盐酸试剂(毫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