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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材料类物资网上采购的通知
2016-03-11 11:18 徐进 

关于试行材料类物资网上采购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2015年我校制定了《黑龙江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537号)和《黑龙江大学材料类物资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570号)等文件,对我校材料类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规范。经过近一年的执行,取得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方便教师对材料类物资的采购工作,充分利用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在采购中的高效以及低价优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认真调研,决定试行开放部分电子商务平台的材料采购权限,由采购人在学校指定的电子商务平台自行采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纳入《黑龙江大学2016年度材料类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目录》中规定应执行政府采购且单次采购预算额度在一万元以下的材料类物资采购项目(单价超过一千元可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家具等除外)经采购人按照部门级询价采购流程比价后可以电商平台采购。

电商平台采购是我校部门级询价采购的创新实现方式,对于单次采购预算额度在一万元以下的材料类物资采购项目在原有的通用材料库领用、定点供应商采购的基础上,也可试用该方式执行采购,由采购人自由选择。

   、指定电商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供应商应为电商自营模式的供应商。

第一批指定电商平台为: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商城、当当网、亚马逊中国。今后将根据试运行结果开放更多电子商务平台。

   、采购方式 

1.对《黑龙江大学材料类物资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可采取部门级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情形,采购人可将电商平台报价作为供应商报价参与比价。

2.执行电子商务平台采购时,应将电商平台对所采购商品报价截图作为供应商报价依据打印,如电商平台报价中含有邮费,则邮费应计入供应商报价,并注明查询日期、电商名称等信息,由询价小组签字确认,其他仍然按照部门级询价采购的流程执行。

3.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在采购时索取发票(各电商在支付过程中可选取),发票中应附采购商品明细,发票应与所采购商品同时发送。

4.采购人负责对所采购商品进行验收,出现问题,由采购人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5.采购单位按照学校资金审批权限签字后持发票(附采购货品明细单、询价比价表)直接到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询价过程中所形成的供应商报价单等资料由采购单位存档备查。

四、有关要求

1.电商平台采购仅限于执行部门级询价采购的材料类物资的采购项目,其余采购项目仍按原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

2.网上采购应尽量选择包邮产品。

3.执行电商平台采购的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的质量负责,因发生质量、规格、型号等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采购人自行与供应商谈判解决。

4.如发生退换货,退货时应将发票一并退回供应商,退换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5.网上采购应严格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应规定执行,一旦发现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经查实后学校将追究相关采购人的责任,并按学校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自20163月至20173月。试行期内,各采购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请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材料管理科反映,以便及时进行调整。

7.试行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执行情况对执行方案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的电商平台。

8.国有资产管理处材料管理科负责该政策的解释和咨询。

 联系人:王振荣   联系电话:86608728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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