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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资产移交工作的规定
2015-09-15 08:41 徐进 

关于加强学校资产移交工作的规定

黑大校发[2004] 186

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和日常办公等工作的基础保障和重要手段,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并完善资产移交工作是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更好地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资产责任意识,学校决定加强人员变动后的资产移交工作,规范变动人员的资产移交审批程序,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资产移交工作做出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需要办理资产移交的人员:校内调动、调离学校、出国(指因私出国、公派出国时间在一年以上)、离退休、辞职、停薪留职、开除、自动离职、博士后出站等。

二、需要清点移交的资产:仪器设备、低值品、工具、家具、房屋及专用的办公及实验用房。

三、资产移交的内容:

(一)使用和保管资产的情况(账、卡、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所使用房屋及各类家具、箱、柜、门等的钥匙;

(四)其他应移交的内容。

四、资产移交的程序:

所有需要移交资产的人员,应在离校或离开本单位前向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申请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办理离校、出国、校内调动、离退休等的人员应先到学校产业与资产管理处领取并填写《黑龙江大学人员变动资产移交单》,经接收人签收、单位资产管理员复核、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产业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到学校人事、组织和外事等部门办理离校、出国、校内调动、离退休等手续。如因交接不清、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无法收回或损失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五、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该同时办理仪器设备等资产和实验用房的清点移交,不准以工作、课题未结束等理由拒绝。如确因科研项目未完成需要继续使用实验室及相关设备或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所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必须移交给在岗职工管理。各单位也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做好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六、对于离退休、校内调动等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自其工作变动之日起2个月内,学校将不予变动其工资关系;2个月后,学校将采取停发工资的措施,直至其办理完资产移交手续。

七、对于出国逾期不归以及其它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强制收回其使用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并办理相关资产接交手续。

黑龙江大学

○○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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