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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管理办法(暂行)》
2015-09-15 08:39 徐进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5120

—————————————————————————

 

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确保我校集资家属住宅的有效管理,改善目前因流转而产生的管理、交费等方面的不便状况,我校制定了《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管理办法(暂行)》。经201562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598 

 

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确保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的有效管理,改善目前因流转而产生的管理、交费等方面的不便状况,特就我校集资家属住宅的流转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中所称集资家属住宅是指由黑龙江大学集资兴建的,允许符合条件人员以集资方式取得,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黑龙江大学集资合作住房。 

   2.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因在学校职工之间进行自愿转让和在学校职工家庭内部由于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原因而进行流转(以下统称家庭内部流转)的情况。

   二、集资住宅流转原则 

   1.对符合流转条件的集资家属住宅,其流转仅为登记所有权人的变化情况,职工享受学校分房状况仍按流转前认定。在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中和学校今后有房户和无房户认定中仍按流转前的分房情况认定。

   2.办理集资家属住宅转让的职工需购买校内集资家属住宅时间达到五年以上(以交全款票据时间开始计算)方可申请校内流转,未满五年的不予受理。办理家庭内部流转的,需原集资人退休后或去世后方可申请办理。

   3.有权申请办理校内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的,必须是在我校集资家属住宅房产档案中登记的原集资人。如原集资人已去世,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

   办理集资家属住宅流转的受让方必须为本校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办理家庭内部流转的受让方必须为原集资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如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 

   4.原集资人在办理流转后同时丧失对原集资家属住宅的相应权利,但在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在申报材料中仍需体现本套住房,并按照原产权比例确定公产部分面积;如原集资人调离学校,仍需按照《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原房产买断手续。

   新集资人在办理流转后,虽然名下增加一套集资家属住宅,但本套住房视作全额集资住房,对其货币化补贴额度不产生影响。 

   5.办理流转后,新集资人应按照学校关于集资家属住宅的管理要求,服从学校管理。今后发生的与集资家属住宅相关的水、电、暖等使用费用以及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由新集资人承担。

  三、办理流转的程序 

   (一)办理转让流转 

   1.原集资人与受让人共同到学校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2.原集资人需提供原集资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现场查验。受让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转让双方当场签订《黑龙江大学集资家属住宅流转协议》,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一式三份,由原集资人、新集资人和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4.原集资人将购房票据原件现场交予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收据,并负责办理流转审批手续。

   5.履行审批手续后,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将新集资人的集资款收据交予新集资人。

   (二)办理家庭内部流转 

   如原集资人在世时申请办理家庭内部流转,办理流程适用本条第(一)项转让流转流程。 

   如原集资人已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原集资人的合法继承人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现场办理,提交能确认其为合法继承人的法律文书。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继承资格进行认定,并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留档备查。

   如原集资人已故,其合法继承人的资格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合法继承人共同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2)人民法院关于继承的生效判决书。 

   2.合法继承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原集资人购房收据(如继承人不能提供原始集资票据,可到学校财务处复印收据原件并加盖学校财务处现金收讫印章代替)交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合法继承人将购房票据原件现场交予学校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收据,并负责办理流转审批手续。

   4.履行审批手续后,学校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将新集资人的集资款收据交予继承人。

   四、其他 

   1.对于原集资人或继承人采用欺骗、隐瞒、伪造材料等骗取学校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流转登记的行为,其流转行为无效。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原集资人或继承人自行承担。

   2.芳洲园、三四高层地下车位的流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3.芳洲园、三四高层通过竞拍取得的商服用房,自愿流转给校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的要求签订流转协议,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不更换集资票据),以确保我校对商服经营行为的有效管理。

   4.如集资住宅因流转过程产生税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所产生的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5.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住房货币化管理科作为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6.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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