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4〕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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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属住宅管理,妥善处理调离职工房产问题,依据《黑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条例》的相关精神,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本办法经2014年11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4年12月24日
关于调离职工房产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住房管理,妥善处理调离职工房产问题,依据《黑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条例》(1994年3月11日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职工调离房产处置的范围
本办法中所称调离职工是指个人要求调离黑大工作或辞职(含擅自离职)的职工。
调离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通过暂借、承租、公有房出售给个人、集资购买等方式所取得的房产均适用本办法。
二、调离职工房产处置的办法
1.对暂借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调离时必须将房产交回学校。
2.对已通过房改或其他方式已取得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个人已拥有全部产权的,调离时可依法保留个人住房。
3.对集资购买的住房:
(1)对购房时间未满五年的,学校按其购房价格收回住房,交不出住房者,公产和私产的面积均按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购房款。
(2)对购房时间超过五年的,允许职工向学校补交公产部分价值后买断住房。
学校参照《黑龙江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产权比例计算办法确定个人产权面积和学校公产面积,即产权比例按照当时综合造价与个人的出资比例划分。
学校公产部分价值计算原则:按照学校产权部分的面积乘以市场评估价格再乘以楼层差价的方式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交房款=市场评估价格×该住房学校产权部分建筑面积×楼层差价。
楼层差价见下表:
№ |
楼层 |
差价 |
1 |
第1层 |
标准价 |
2 |
第2层 |
标准价 |
3 |
第3层 |
上浮5% |
4 |
第4层 |
上浮10% |
5 |
第5层(非顶层) |
上浮5% |
6 |
第5层(顶层) |
标准价 |
7 |
第6层 |
下调5% |
8 |
第7层 |
下调10% |
9 |
高层住宅楼按集资时楼层加价方式办理 |
按上述办法购买全部产权的职工调离后,学校可为其开具全额集资购房证明。如政策允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职工补齐政策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及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学校配合其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三、其他
1.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公布前调离学校的职工,仍沿用以往有关规定办理。
2.如遇特殊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执行。
3.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